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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和谐社会是这样建成的:一杯价值百万美元的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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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20: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小别墅


为何同样是逐利,欧美的食品生产企业却鲜有如此以身试法者呢,这当与他们有重典且用重典有关。

几乎在全球范围内,“麦当劳咖啡烫伤案”(Liebeck v. McDonalds Corp.,1994)

家喻户晓,声名狼藉,其真相众说纷纭,扑朔迷离。 当时陪审团判定麦当劳应偿付原告270万美元的
“惩罚性赔偿”,这是一个极具美国特色的判决。文中有这么一段介绍:
陪审团的判决涉及欧美国家民事案中常见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
这是一种赔偿数额大大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其目的是以铁腕严惩侵权和违法者,杀一儆百,
以儆效尤!使那些恶意侵权、欺诈造假或负有产品责任的公司企业不寒而栗,闻风丧胆,谈虎色变,
永不敢犯。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轻率的”“恶意的”“任意的”“恶劣的”,
“后果严重的”侵权或责任行为,即可适用此项法规。”

时光流逝,白驹过隙。案发十余年之后,回首往事,根据对案情内幕的深入挖掘和诉讼细节的法律

分析,麦当劳咖啡案的实情,以及麦当劳公司是否应对其滚烫咖啡负有赔偿责任的问题,远比
街谈巷议、道听途说的“小道新闻”错综复杂,启人深思。
这个案子的主角名叫斯黛拉·莉柏克(Stella Liebeck),当时已有七十九岁高龄,家住新墨西哥州,
退休前是超级市场收银员。1992年2月,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
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售价四十九美分。没料想,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
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致使大腿内侧、股腹沟、外阴部、前臀等处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
占全身皮肤百分之六。
1994年7月,“麦当劳咖啡案”开庭时,新闻媒体一反常态,站在了大公司麦当劳一边,对原告

冷嘲热讽,挖苦调侃。陪审团也觉得此案滑稽可笑,荒谬绝伦,以为原告只是被烫出了几个水泡


而已,琐事一桩,不足挂齿。可是,当陪审团看了医生的诊断报告和受害者的伤情照片后,皆感


惊心动魄,极度震撼,这个貌似荒诞不经的烫伤案,显然非同寻常,不可低估。


可是,伤势触目惊心,照片惨不忍睹,遭遇令人同情,并不能从事实和法律上证明麦当劳应当


以及由于麦当劳公司“轻率的”、“恶意的”行为,导致原告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众所周知,咖啡是用嘴喝的,不是往裤裆里泼的!控方必须以令人信服的真凭实据,
证明的确由于麦当劳咖啡的质量缺陷,以及由于麦当劳公司“轻率的”、“恶意的”行为,
导致原告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才能打赢这场“荒谬绝伦”的民事赔偿官司。

在法庭上,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麦当劳咖啡烫伤顾客的事故是司空见惯的家常便饭?

还是偶尔发生的个别现象?在控方律师要求下,法官下令,麦当劳必须公开内部秘密文件和统计数据。
令陪审团大吃一惊的是,这些文件和数据显示,在1982至1992年的十年期间,麦当劳总共遭到七百
余起咖啡严重烫伤事故的投诉,其中有数十起造成顾客外阴部、股腹沟、大腿内侧等“敏感部位”烫伤,
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痛苦。尽管联邦法院从未正式立案受理这些投诉,但暗地里,麦当劳
平均每年花费五万美元,偿付因咖啡烫伤引起的庭外和解以及给受害者赔偿一点儿象征性的“安慰费”。
可能有人认为,麦当劳实在太傻了,为何不在出庭前对文件和统计数字做些“修饰”呢?简单而言,
麦当劳根本不敢!输掉一个民事官司,不过赔偿几十万或几百万美元而已,可是,

篡改文件和商业统计资料,则是涉及“伪证罪”和妨碍司法的刑事重罪,一旦不慎露出马脚,整个公司
面临万劫不复的灭顶之灾。在此问题上,麦当劳公司的老总比“拉链门”中的克林顿总统要遵纪守法得多。
接下来的问题是,麦当劳为何无视烫伤事故频发,死活非要把咖啡温度设置在快餐业“高不可攀”的危险高度呢?
出庭作证时,麦当劳的老总口若悬河,振振有词,自吹自擂,理直气壮。他向陪审团解释说,咖啡温度的设置,
并非随心所欲,而是根据咖啡专家的建议。  

这时,摩根律师抓住破绽,出其不意地追问了一句:“贵公司除了咨询咖啡专家的‘高温’

建议之外,是否从顾客人身安全的角度着想,咨询过烫伤专家的专业意见?”麦当劳老总不敢
信口开河,随意扯谎,只得老老实实地回答:“没有咨询过。”官司打到此时,被告已处于明显下风。
最后,陪审团一致判决,麦当劳出售的咖啡质量低劣,温度过高,毫无必要,不可理喻,在产品安全问题上,
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因此,必须承担咖啡质量
低劣的法律责任,偿付原告二十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考虑到原告不慎失手,
亦应对事故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麦当劳公司的实际责任减为百分之八十,赔偿总数相应地由二十万减为
十六万美元。

接下来,陪审团的判决涉及欧美国家民事案中常见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

经闭门讨论,陪审团判定,麦当劳不但应当承担咖啡过烫、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对顾客的投诉置若罔闻,
对数百起烫伤事故漠然置之,其侵权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轻率的”和“恶意的”性质,因此,除了“补偿性赔偿”
之外,被告应偿付原告二百七十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这样,一杯售价四十九美分的咖啡,终于造成了麦当劳
公司二百八十六万美元的巨额责任赔偿!

可能有人认为,一个不足挂齿的咖啡烫伤案,竟然索赔数百万美元巨款,这岂不是把法律当儿戏?这岂不是违背了

常理世情?其实,这恰恰正是美国法律的高明之处!在通常情况下,的确应当遵循小过失小惩罚、大过失大惩罚的
民法原则。可是,美国有三亿消费者,即使其中的百分之一遭受大公司的恶意欺负,或因遭受侵权和欺诈造成经济
和精神损害,被迫耗费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或“打假”,也将是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

因此,只有把违法企业和侵权造假者罚得死去活来,倾家荡产,销声匿迹,追悔莫及,只有使受害者和“打假者”

一夜暴富,名满天下,扬眉吐气,心花怒放,才能真正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
侵权和商业欺诈,才能从严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和诚实经营,才能最终形成井然有序和善待消费者的良好市场环境。
乍看之下,“惩罚性赔偿”违背了常理世情;冷静思考,其实这是高度法律智慧的体现。

正是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超级跨国公司的实力越强大,往往越不敢恃强凌弱,蛮横霸道,更不敢肆无忌惮地把

利润置于公众利益之上,反而如临深渊,如履薄冰,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在产品质量和顾客服务方面,更不敢玩奸
耍猾,稍有闪失。正是在陪审团审判的威慑之下,超级跨国公司不得不视普通消费者为上帝,成为遵奉商业规范、
童叟无欺的道德楷模,成为乐善好施、肩负社会责任的慈善大家。信不信由你,“和谐社会”就是这样建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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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20: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有桥了,他们却赖在河里摸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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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20: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发的这么好的文章,我们国家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权力和金钱的结合使弱势群体无力与之抗衡,唉!想到祖国,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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